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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观财报|卓朗科技多期年报存虚假记载等拟被罚1000万球盟会官网,

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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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经纬10月31日电 证监会拟对卓朗科技及9名相关人员合计罚款3800万元,并拟对两名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卓朗科技10月31日盘后公告,10月30日,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卓朗科技此前曾公告,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球盟会官网,立案。

  《告知书》显示球盟会官网,,卓朗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经查,卓朗科技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2019年至2023年,卓朗科技子公司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发展)虚构服务器、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卓朗发展及其子公司江西卓朗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卓朗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将虚假采购的服务器直接或经客户销售给温岭乾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上述交易货物无真实来源,销售过程无实际货物流转,且销售回款来自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最终主要来自卓朗发展,形成资金闭环。

  卓朗发展将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虚假销售给客户,并同时安排客户将上述产品销售给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上述交易各业务环节的购销合同和签收单主要内容由卓朗发展确定,软件及服务未真实交付验收和使用,且销售回款来自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最终主要来自卓朗发展,形成资金闭环。该业务无商业实质。

  张坤宇2019年8月至2022年10月任卓朗科技董事、副总经理,2022年10月起任卓朗科技副董事长、总经理,2017年9月起任卓朗发展总经理,期间全面负责卓朗发展经营管理,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策划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张坤宇在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戴颖2022年10月起任卓朗科技董事、副总经理,2022年10月至2023年8月代行财务总监职责,2017年9月起任卓朗发展副总经理,期间负责卓朗发展财务工作,组织财务造假资金划转,统筹管理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参与卓朗发展财务造假。戴颖在卓朗科技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阎鹏2019年8月至2022年10月任卓朗科技董事长,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期间全面负责卓朗科技管理和信息披露,对包含卓朗发展在内的球盟会官网,整个公司体系负有管理责任,未对卓朗发展经营予以有效管控。阎鹏在卓朗科技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王志刚2022年10月起任卓朗科技董事长,2022年10月至2023年8月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期间全面负责卓朗科技管理和信息披露,对包含卓朗发展在内的整个公司体系负有管理责任,未对卓朗发展经营予以有效管控。王志刚在卓朗科技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刘新林2016年8月至2022年10月任卓朗科技董事、总经理,2017年9月至2020年11月任卓朗发展董事,2020年11月至2023年1月任卓朗发展董事长,期间负责卓朗科技经营管理,未对卓朗发展经营予以有效管控。刘新林在卓朗科技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岳洋2022年10月起任卓朗科技监事, 2017年9月起任卓朗发展副总经理,期间负责卓朗发展销售业务,联络虚假客户,安排制作虚假销售合同,参与卓朗发展财务造假。岳洋在卓朗科技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王超2022年10月起任卓朗科技职工监事,2017年起任卓朗发展投融资部负责人,2023年6月起任卓朗发展副总经理,期间参与调配造假资金,共同管理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参与卓朗发展财务造假。王超在卓朗科技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庞国栋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任卓朗科技副总经理,2017年9月至2023年6月任卓朗发展财务总监,期间作为卓朗科技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未充分关注卓朗发展财务异常情况。庞国栋在卓朗科技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于伟凯2017年9月至2022年8月任卓朗发展职工监事。期间联络虚假客户,安排制作虚假销售合同,参与卓朗发展财务造假,与卓朗科技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019年9月19日,卓朗科技子公司天津恒泰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汇金)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以下简称天津农商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恒泰汇金以名下27台涡轮风扇发动机为天津农商行对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的债权(包括7.02亿元本金及利息等费用)提供担保。抵押物认定价值为4.91亿元,占2019年、2020年年末卓朗科技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为71.89%、14.82%。卓朗科技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达到披露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予以及时披露,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球盟会官网,,在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导致卓朗科技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时任卓朗科技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阎鹏,全面负责卓朗科技信息披露工作,应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未组织安排卓朗科技披露担保事项,在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卓朗科技副总经理庞国栋,2017年12月起任恒泰汇金法定代表人,知悉并参与案涉担保事项,未对卓朗科技相关信息披露予以充分关注,在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证监会认为:一是卓朗科技披露的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张坤宇、戴颖、阎鹏、王志刚、刘新林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岳洋、王超、庞国栋、于伟凯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是卓朗科技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且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阎鹏、庞国栋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张坤宇、戴颖的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张坤宇、戴颖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上述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卓朗科技表示,根据收到的《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于2024年10月31日起停牌,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2021、2022年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99474.28万元,且占该2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7.85%;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69574.69万元,且占该2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6.31%。前述事实触及2020年以来“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2021、2022年度“营业收入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利润总额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三项情形,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5.2条第一款第(六)(七)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公开资料显示,卓朗科技主营业务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其主要产品/服务分为软件开发及云服务业务、信息系统集成、互联网数据中心建设与托管服务三大类。

  企业经营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卓朗科技实现营业收入8.38亿元,同比增加46.7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8亿元,上年同期为4924.79万元。

  对于营收增加原因,卓朗科技称,公司在前三季度项目交付金额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净利下滑有两点原因:前三季度,因业务增长导致营业成本大幅增加;因业务结构有所变化,导致营业成本增幅大于营业收入增幅,利润下降。(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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