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2 月 28 日,《新闻联播》报道,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北京、上海、海南、深圳四地 13 家外资企业发放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
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附加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例如互联网数据中心、电子商务以及信息服务等,主要特征是面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2024 年 10 月,北京、上海、海南、深圳 4 地正式启动“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
在试点地区,将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网络、互联网接入服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等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试点地区内的外资企业,可按照要求进行业务申请。对这些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我国将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进行管理。
截至 2025 年 2 月底,我国已有超过 2400 家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较 2024 年同期增长 30%。
此次获得经营试点批复的 13 家外商投资企业,其母公司多为知名跨国企业,开展相关业务后将为我国消费者带来更加多元的电信服务和产品,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升电信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数字生活需求。
2024 年 4 月 10 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持续优化外资营商环境,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
一、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率先开展试点。四地所属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详见附件)组织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四地试点实施方案和实施条件等开展评估论证,并作出批复。
二、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三、拟在试点地区开展前述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并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试点批复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试点实施情况评估,及时总结试点的先进经验、模式球盟会,、典型案例等并宣传推广。
业务经营要求中提到,试点开放业务经营主体注册地、服务设施(含租用、购买等设施)放置地须在同一试点区域内,不得购买、租用本试点区域外 CDN 等设施开展加速服务。ISP 业务服务范围仅限本试点区域,且需通过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接入设备对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他业务服务范围可面向全国球盟会,。球盟会,球盟会,